学会活动
关于开展评选表彰学会先进集体、优秀学会工作者活动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0-03-16 01:55 作者: 点击量:
冀冶学会函[2011]11号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关于开展评选表彰学会先进集体、优秀学会工作者活动的通知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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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1. 河北省金属学会优秀学会工作者推荐表
附件2. 河北省金属学会先进集体申报表
附件3 河北省金属学会评先条件 一、先进集体条件 1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,按照学会章程积极开展各项活动。 2、组织机构健全,规章制度完善,吸引力强。 3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等活动,活动效果明显(每年至少有一次以上学术活动)。 4、有专人负责对口学会工作,年终有工作总结,年初有年度计划。 5、按时缴纳单位会员会费,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。 二、先进个人条件 1、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,认真贯彻学会宗旨,爱岗敬业,开拓创新,刻苦钻研业务,成绩突出。 2、 热爱学会工作,认真贯彻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,积极落实省冶金学会办公室布置的各项工作。 3、 在组织学术活动、科技工作者建议、科技人员知识更新、“厂会”协作,加强学会组织建设和学会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成绩显著者。 4、 与省冶金学会对口的专(兼)职学会(科协)工作者优先。 5、 获得省冶金学会先进集体及提名单位学会(科协)秘书长和 专业委员会秘书优先。 注:凡不积极组织和参加学会学术活动、会议的单位和个人,不列入被表彰奖励范围。 |